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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

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

津市场监管办〔2018〕18号
2018-03-29

名 称 :

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

索 引 号 :

11120000MB1671009Y/2020-00704

发 布 机 构 :

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

发 文 字 号 :

津市场监管办〔2018〕18号

主 题 :

综合政务\政务公开;市场监管\质量监督

成 文 日 期 :

2018年03月29日

发 文 日 期 :

2018年03月29日

有 效 性 :

有效

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

津市场监管 办 〔 20 18 〕 18 号

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

营商环境的意见

各区局,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:

为深入落实全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》,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、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实行“容缺承诺”制度

制定市市场监管委《关于推行容缺承诺审批的试行办法》,出台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容缺承诺审批事项目录清单》。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、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 等 行政审批事项外,市场监管部门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列入 容缺 承诺审批事项目录,并动态调整。对申请人 基本审批条件 已经 具备,申请事项中主要材料齐全 、 符合法定形式,缺少非主要材料或材料存在缺陷、瑕疵的,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补齐所欠缺 材料的,市场监 管部门 根据 申请人的 承诺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,可先予以颁发行政许可证 或营业执照。逾期未按照承诺书补齐材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。

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、药品生产经 营、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特种设备生产等事项,市场监管部门实行“容缺受理”制度,按容缺受理目录执行。

二、实行“筹建证明”制度

新设立企业,涉及申请食品经营(餐饮)、保健食品生产、药品生产、药品经营、医疗器械生产、特种设备生产等事项的,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,可依企业申请颁发“筹建证明”,用于企业投产或生产经营前期准备,为企业留在天津创造有利条件。

三、实行“先证后核”制度

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,在变更、延续换证时,可以先予办理。企业申请部分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、食品经营(食品制售项目除外)、医疗器械经营等事项的,涉及现场核查的,书面材料合法,可以先发许可证、资格证,再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手段,完成对企业的核查,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生产经营。

四、简化审批程序和要件

对京津冀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企业迁移天津落户项目,互认申报材料, 互认审查结果,缩短获证时限。允许医疗器械经营经营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, 多个企业共用一个仓库。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距离限制。简 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“主体资格证明”要件,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再投资登记要件。支持跨国公司企业总部落户天津。

五、实行优先审批程序

制定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有限审批程序,对医疗器械领域,被国家认定创新产品,填补我市空白的产品,列入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和发展规划的产品,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、获得二级以上科技成果等八种情形的企业,纳入“鼓励清单”,实行优先审批程序,提供全程化服务。对纳入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,免于或减半收取费用。

六、大力压缩审批时限

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、便利化,对标国际营商环境先进水平,最大限度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,真正实现“最多跑一次”“全程网上办”。

七、建立政策解读制度

除国家明确规定外,将市场监管领域政策性文件发放范围扩大至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。每季度举行一次政策解读发布会,面向社会和企业详实解读政策文件内容。涉及重大改革和调整的政策文件随时面向社会进行发布。

2018 年 3 月 29 日

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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